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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7 16:13 上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內務細則》、《公安部關于統一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手續及編號方法的通知》以及《公安部關于起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薄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精神,姓名變更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18周歲以上的公民一般不予變更姓名;
18周歲以下的公民,由其監護人向戶口登記機關遞交申請辦理。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1、收養、尋回或解除收養關系的;
2、出家或還俗的僧、道、尼者;
3、長期以筆名、藝名等與姓名事實通用的;
4、用字有悖于國家或有傷風化、有辱人格的;
5、使用了新華字典以外的異體字或自造字的。
(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變更姓名:
1、正在受刑事處分的,以及正在老的教養的人;
2、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3、有重大犯罪嫌疑等被公安機關列為工作對象的人;
4、正在刑事、民事訴訟期間的當事人;
5、法定代表人。
(四)審批辦理手續: 符合變更條件的可準備下列材料,按程序辦理。
1、所需材料:
(1)藍黑(黑)色鋼筆書寫的申請;
(2)、戶口薄;
(3)、身份證;
(4)、相關證明材料。
2、辦事地點:市公安服務大廳。
3、辦事期限:材料齊全,5個工作日內辦結。
4、收費標準:免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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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7 16:14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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