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發生碰撞,為什么要我賠償?”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疑惑道 一起來看昭通市大關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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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被告黃某駕駛輕型貨車在鄉間道路占道右轉,原告馬某騎行摩托車避讓不及滑倒。黃某看到馬某并未與其車輛接觸,便徑行離開。后馬某因頭部受傷入院,產生了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在內的一系列經濟損失,總計14696元。
經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被告黃某肇事逃逸,原告馬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被告黃某則負有全部責任。因黃某肇事后逃逸,馬某無法與他聯系,而黃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的相關保險不符合全額理賠條件。保險公司只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拒絕賠付商業險部分。此外,黃某對于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結果持有異議,認為自己并未撞到馬某,因此拒絕與馬某進行協商賠付。
通過基層組織聯系,承辦法官多次與黃某進行溝通,耐心開展勸解和釋法。黃某逐漸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愿意承擔應有的責任。調解過程中,被告車輛保險公司在外地,無法到達現場參與調解,承辦法官便采用“線上”調解。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保險公司自愿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2626.19元,被告黃某也同意賠付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600元,真正做到了實質解紛。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該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然而,對于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在與機動車投保人簽訂商業保險合同時,往往會在合同條款中約定“駕駛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而造成的各項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予賠付”的免責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來源:彌渡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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