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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大環(彌)罰字〔2024〕08號
彌渡縣順成骨制品廠: 法定代表人:楊智羽(投資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925MA6PB3QW66 地址:彌渡縣彌城鎮谷芹村委會大溝河 你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經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2024年6月6日,彌渡縣人民政府向大理州生態環境局彌渡分局交辦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交辦信訪舉報件(第二十八批)1件,反映彌渡縣順成骨制品廠惡臭擾民,大理州生態環境局彌渡分局委托中博源檢測(云南)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對該廠有組織廢氣、無組織廢氣進行執法監測。2024年6月8日,中博源檢測(云南)有限公司出具監測報告,監測報告顯示該廠無組織廢氣中氨、臭氣超標,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2024年6月8日,大理州生態環境局批準對彌渡縣順成骨制品廠立案調查。2024年6月18日,大理州生態環境局彌渡分局對彌渡縣順成骨制品廠進行現場檢查,對該廠無組織廢氣超標原因進行調查,并對該廠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調查詢問。 經調查,彌渡縣順成骨制品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無組織廢氣污染物治理措施為:廠房封閉,噴灑植物提取液除臭,加強綠化。該廠無組織廢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1二級標準,其中廠界惡臭污染物氨標準值為1.5mg/m3、臭氣濃度標準值為20(無量綱)。中博源檢測(云南)有限公司2024年6月8日出具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BYBG20240606003),檢測結果顯示彌渡縣順成骨制品廠建設項目無組織廢氣中氨濃度為1.87mg/m3、臭氣濃度為63.33(無量綱)。該廠無組織廢氣氨超標0.25倍、臭氣濃度超標2.17倍。彌渡縣順成骨制品廠在生產過程中對無組織廢氣污染物治理疏于管理,廠界無組織廢氣中氨濃度為1.87mg/m3、臭氣濃度為63.33(無量綱),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1中二級氨標準值1.5mg/m3的0.25倍、臭氣濃度標準值20(無量綱)的2.17倍。 以上事實有《大理州生態環境局彌渡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大理州生態環境局彌渡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份、《大理州生態環境局彌渡分局現場檢查證據(書證)提取清單》1份、現場勘查示意圖1份,中博源檢測(云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BYBG20240606003)1份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于2024年8月23日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以上事實有《大理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大環(彌)罰告字〔2024〕08號)、2024年8月22日《送達回證》(大環(彌)罰告送字〔2024〕08號)和《大理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大環(彌)聽告字〔2024〕08號)、2024年8月23日《送達回證》(大環(彌)聽告送字〔2024〕08號)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并按照《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和基準規定(2023年版)》: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基準(五)超標或超總量排污的行為的相關裁量因素(個性因子:超標因子2個,裁量等級為3;排放去向或區域為二類工業區(非工業區),裁量等級為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5天以下,裁量等級為1;廢氣類別為一般工業廢氣,裁量等級為3;污染物超標倍數為超標200%以上,裁量等級為5。共性因子: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裁量等級為1,區域影響為引發關注為縣級行政區域內,裁量等級為1;修正因子:改正態度為立即改正,裁量等級為-2;配合調查取證情況為積極配合,裁量等級為-2;補救措施為采取補救措施,環境影響無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級為-1;經濟承受度為微型企事業單位、裁量等級為-2;該公司所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單元位于重點管控單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裁量系數取值0.4。計算處罰結果。 經我局研究,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廠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肆仟元整(¥114,000)。
三、責令改正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按照建設項目環評及環評批復要求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20日內完成大氣污染物自行監測。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大理州生態環境局彌渡分局(彌渡縣彌城鎮毗江路行政辦公區)開具《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或將你公司賬戶信息、聯系方式告知大理州生態環境局彌渡分局財務人員開具《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憑繳款碼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 國家金庫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庫 戶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財政局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日
來源:彌渡縣政府門戶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