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彌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聚焦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未成年人等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重點領域,加大市場監管執法力度,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打擊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市場秩序,現將2024年第二批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彌渡縣***蔬菜銷售鋪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食品安全抽檢工作中,對彌渡縣***蔬菜銷售鋪銷售的茄子進行抽檢,經送檢結論為不合格。經彌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取證核實,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彌渡**百貨店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和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彌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彌渡**百貨店經營進行檢查,現場查獲該店貨架上擺放的3種超過保質期食品。經彌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取證核實,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未能提供進貨查驗記錄和進貨單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彌渡****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預包裝食品案
彌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張**經營的“彌渡****服務部”進行檢查,發現店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米醋”(生產商:彌渡****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標簽配料表中有“冰乙酸”。彌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生產商彌渡****食品飲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標簽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成品食醋和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標簽及食用冰乙酸,要求當事人對生產經營標簽不合格食醋立即召回。經彌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取證核實,當事人在生產食醋過程中添加食用冰乙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GB2719-2018)3.6.1的規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彌渡縣**超市未經備案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和經營過期醫療器械案
彌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彌渡縣**超市進行檢查,現場查獲該店收銀通道口正對面,擺放一箱過期的“**衛材”一次性防護口罩第二類醫療器械。經彌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取證核實,當事人未經備案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和經營過期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彌渡****檢測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案
云南省特種設備安全檢測研究院對彌渡****檢測有限公司的液化石油氣鋼瓶(PD3)氣瓶檢驗工作進行檢查,向當事人當場出具《2023年度云南省燃氣氣瓶檢驗單位安全監督檢查備忘錄》,要求當事人提交確認合格的整改資料。彌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檢查備忘錄”后對當事人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在檢驗、檢測過程中使用未取得相應資質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經彌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取證核實,當事人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彌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