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上 訴 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女,生于1964年8月21日,漢族,文盲,農民,現住彌渡縣彌城鎮龍華村委會某某村11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女,生于1945年2月2日,漢族,文盲,農民,現住彌渡縣新街鎮永祥村委會某某村272號。
上訴人因不服彌渡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彌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
1、請依法撤銷彌渡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彌民初字第某某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依法發回重審或者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4、原判決所列誤工費916.20元不應為損失范圍。
事實及理由
首先,上訴人原籍彌渡縣新街鎮永祥村委會某某村,現在不常住在某某村,事情發生始終,上訴人都沒有毆打過被上訴人。要我對其醫藥費等承擔責任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其次,原判決所列誤工費916.20元與被上訴人情況不符,因為她已經69歲,超過勞動年齡,不是勞動力了,也不應該有誤工費。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在案情上沒能準確認定事實,而且不能正確確定案件損失范圍,以致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特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楊某某
201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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